2014年2月2日 星期日

股票 證所稅 課稅方式

(一)未上市未上櫃股票

(二)興櫃股票:當年度出售數量 100,000股以上者

(三)IPO 股票:
初次上市、上櫃前取得之股票,於上市、上櫃以後出售者。但排除下列情形:
1.屬101 年12 月31 日以前初次上市、上櫃之股票。
2.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、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,000 股以下。

課稅方式(分開計稅、合併報繳)
1. 單一稅率:15%
2. 所得 = 出售收入-原始取得成本-必要費用
3. 盈虧互抵: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,虧損不得後延
4. 長期持有優惠:持有股票 1 年以上,所得減半課稅;IPO 股票於上市、上櫃以後
     繼續持有滿 3年以上者,按所得 1/4 課稅

營利事業證券交易所得維持在最低稅負制課徵 
自 102 年度起,扣除額 50 萬元,稅率 12%
持有 3 年以上,減半課稅
虧損當年度扣除及後延 5 年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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